【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法条术语】
合伙事务决策与执行规则
【关键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执行事务、监督权、异议权、暂停执行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决策规则:一致同意原则
合伙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时,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体现了合伙的人合性——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均有平等的决策权。当事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多数决等其他决策方式。
二、执行规则:全体执行与委托执行
(一)默认情形: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二)经约定或决定:可委托一人或数人专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保留监督权;
(三)委托执行的好处是提高效率,但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权不因此丧失。
三、分别执行时的异议机制
若合伙人分别独立执行各自合伙事务,任何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相关事务须暂停执行,待合伙人协商或作出新决定后再行推进。这是防止单一合伙人擅断的保障机制。
四、注意事项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仍须遵守合伙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权具有实质意义,发现问题可随时提出异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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