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合伙人执行事务无报酬原则
【关键词】
执行合伙事务、无报酬原则、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报酬原则的含义
合伙合同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履行对合伙的义务,其收益通过合伙利润分配获得,而非另行支取执行报酬。因此,在合伙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额外请求报酬。
二、约定报酬的排除
本条允许合伙合同另行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收取报酬。这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尤其是某些合伙人专门承担管理职能时,可以约定管理报酬作为其执行事务的额外对价。此类约定须明确写入合伙合同。
三、与利润分配的区别
无报酬原则不影响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第972条)。合伙人通过参与合伙获得的利润分配,是其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执行事务报酬"是一种劳务对价,需有明确约定方可主张。
四、注意事项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超出约定范围或合伙合同对报酬无规定,不得以"劳务贡献"主张额外补偿。发生争议时,无约定即适用无报酬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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