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971条 合伙人执行事务无报酬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合伙人执行事务无报酬原则

【关键词】
执行合伙事务、无报酬原则、约定排除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报酬原则的含义
合伙合同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履行对合伙的义务,其收益通过合伙利润分配获得,而非另行支取执行报酬。因此,在合伙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额外请求报酬。

二、约定报酬的排除
本条允许合伙合同另行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收取报酬。这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尤其是某些合伙人专门承担管理职能时,可以约定管理报酬作为其执行事务的额外对价。此类约定须明确写入合伙合同。

三、与利润分配的区别
无报酬原则不影响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第972条)。合伙人通过参与合伙获得的利润分配,是其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执行事务报酬"是一种劳务对价,需有明确约定方可主张。

四、注意事项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超出约定范围或合伙合同对报酬无规定,不得以"劳务贡献"主张额外补偿。发生争议时,无约定即适用无报酬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咨询或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