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术语】
合伙人连带债务责任
【关键词】
合伙债务、连带责任、追偿权、内部份额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对外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名合伙人主张全部债务清偿,不受内部分担比例的限制。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我只有XX比例的份额"为由拒绝全额清偿。
二、内部追偿权
某一合伙人清偿的合伙债务超过其内部应分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基准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参照第972条),无约定的则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承担。
三、连带责任与合伙财产的关系
对外清偿时,通常应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后,可向合伙追偿,也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注意事项
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是强制性规则,不得通过合伙合同排除。约定仅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对内部分担比例的约定有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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