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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74条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条术语】
合伙份额对外转让限制

【关键词】
财产份额转让、对外转让、一致同意、约定排除、人合性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对外转让须经一致同意
合伙合同体现强烈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是合伙关系存续的基础。合伙人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以外的第三人时,须经全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保障合伙的人员稳定性。

二、约定排除的可能性
本条设有"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合伙合同可以约定不同的转让规则,如放宽到多数同意,或允许自由转让。有约定从约定。

三、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本条仅限制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人将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属于内部转让,法律未明确要求须经全体同意,通常尊重当事人约定。

四、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后果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对外转让份额的,该转让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不产生效力,受让人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其他合伙人有权主张转让无效,并可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责任。

五、注意事项
合伙人转让份额后,不能当然免除其在转让前所承担的合伙债务,此类债务仍须按照原来的责任规则承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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