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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75条 合伙人债权人的代位权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法条术语】
合伙人债权人代位权限制

【关键词】
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代位权限制、利益分配请求权、合伙财产保护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代位权限制的原则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据合伙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如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等),以防止外部债权人干涉合伙内部事务,破坏合伙的人合性和事业连续性。

二、例外:利益分配请求权
合伙人对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可以由其个人债权人代位行使。这是合伙人的一项财产权(债权性质),与合伙的人合属性无关,因此允许债权人代位主张。

三、利益分配请求权的范围
"利益分配请求权"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分配利润或终止分割财产时依法享有的份额主张权,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权益,可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四、注意事项
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不能直接对合伙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就合伙人在合伙中享有的利益分配份额主张权利。这也是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体现之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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