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条术语】
合伙合同因合伙人死亡等情形终止
【关键词】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约定继续、性质不宜终止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定终止事由
合伙合同因其强烈的人合性,当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原则上导致合伙合同终止:
(一)合伙人死亡(自然人);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终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撤销、解散等)。
二、例外:约定继续或性质不宜终止
(一)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例如合伙合同约定"一方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续合伙",则不因死亡而终止;
(二)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例如进行中的合伙工程项目,强行终止损害各方利益,则可维持合伙直至事务处理完毕。
三、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合伙合同终止后,按第978条处理合伙财产:先支付终止费用、清偿合伙债务,剩余财产再按各合伙人份额分配。
四、注意事项
合伙人死亡不意味着其遗产不承担合伙债务——死亡前的合伙债务可在其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承担,并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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