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条术语】
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顺序
【关键词】
合伙财产分配、终止费用、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利润分配规则准用
【涉及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伙终止财产处理的顺序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的处理须严格按顺序进行:
(一)第一顺序:支付因终止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清算费用、律师费、账目结算费用等);
(二)第二顺序:清偿合伙债务(包括对外债务和对合伙人垫款的偿还);
(三)第三顺序:剩余财产按第972条的利润分配规则分配给各合伙人。
二、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剩余财产的分配参照第972条: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三、合伙债务优先于财产分配
合伙债务未清偿前,合伙人不得分割合伙财产。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合伙人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第973条)。
四、注意事项
本条是合伙合同的清算分配条款,适用于合伙合同终止时,无论终止原因是何种情形(期满、解除、合伙人死亡等),财产处理均须遵循本条顺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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