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许,本律师接受委托办理一宗货款纠纷案。委托人是原告,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虽然具有偿债能力,但是不讲诚信,一直故意拖欠许多供货商的货款,其账户上没有多少存款,也没有有价值的资产可供执行。所以原告担心赢了官司输了钱,极其苦恼。我们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企业还在继续经营,许多供货商还在与其进行交易,所以,被告缺乏诚信的形象可能对其继续经验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代为起诉被告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起草了一份《告广大供货商书》,打算告知各供货商:原告已因上述原因起诉被告,请求其他供货商参与庭审旁听,见证双方孰是孰非。就在原告准备寄发上述材料时,被告了解到了这一情况,其当然清楚这一行动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于是立刻答应还款。原告于是顺水推舟,接受其请求,获得全部货款后即到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