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律师网律师2009年初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基本案情如下:一个体运输户甲经一电厂朋友介绍承包了从煤厂为一电厂拉煤的业务,而煤厂有自身一定的结算办法,并不是拉煤后就立即支付运费,但后来发生的一次事故让甲歇业,从此不能再继续拉煤了,但还有8万元的运费尚未到账,于是,甲认为自己是为电厂拉煤,因此电厂应承担付款义务,便将电厂告上了法庭。
在接到这一案子之后,深圳龙岗律师网的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认为要弄清甲与电厂的法律关系就必须分析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从事实上看来,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甲只是经人介绍到煤矿为电厂拉煤的;而从理论上来看,煤在卸货之前,所有权仍归煤矿所有,而管理权人则为甲,因此,运输中的煤与电厂并无关系,因此甲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电厂赔偿。
最后,在庭上,法官也采用了我们这一分析,判定电厂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