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与被害人乙是同村邻居、同学,2010年3月份,甲、乙在玩耍过程中,甲不小心迟弹簧刀刺伤乙,造成乙重伤。
因甲是未成年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指定陈志钧律师为甲担任辩护人。陈志钧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甲与乙是同村邻居、同学关系,甲并非故意捅伤乙,纯属过失;乙已经得到赔偿,伤势痊愈,没有留下后遗症,对甲也表示充分的谅解;案发后,甲送乙救治,抢救及时没有使伤情扩大;甲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更重要的是,甲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以上情况,建议法院对甲减轻处罚。
最后,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志钧律师的全部意见,仅判处甲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判决宣告后,甲即日从龙岗区看守所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