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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判决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含深圳分公司)付全部货款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我所受深圳某公司委托,起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115万元。我所受委托后,将该案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其管辖权异议后裁定予以驳回。后**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又对该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驳回。后本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经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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