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定义与费用偿还请求权
【关键词】
无因管理、管理人、受益人、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受益人真实意思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法定职责等管理依据;
(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目的是保护他人(受益人)的利益,具有利他性;
(三)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客观存在,且指向他人事务。
二、管理人享有的权利
(一)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可请求受益人偿还;
(二)损失补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违反受益人真实意思的限制
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例外情形: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管理人仍享有权利(如阻止受益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管理人自担)。
四、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无因管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无须任何合同约定;委托合同须双方合意。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报酬,只能请求费用偿还和损失补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无因管理定义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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