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人的合理管理义务
【关键词】
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禁止无故中断管理、管理方式义务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管理应采有利受益人的方法
管理人既然承担了无因管理,就须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管理方式。不能以自己习惯的方式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处理,而须以受益人的视角判断何种处理最有利。
二、禁止无故中断管理
若中断管理会对受益人造成不利(如正在紧急救助而中途放弃导致受益人损失扩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这是对管理人的义务约束——一旦启动无因管理,便不能随意半途而废。
三、正当理由的认定
允许中断管理的"正当理由"包括:管理人自身存在危险而无法继续、已通知受益人并等待其自行处理、继续管理须支出超出受益人能负担的高额费用等情形。
四、注意事项
无正当理由中断管理且导致受益人损失扩大的,管理人须对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影响其费用偿还和损失补偿请求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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