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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82条 管理人的通知与等候指示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的通知与等候指示义务

【关键词】
及时通知受益人、紧急处理、等候指示、管理人义务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及时通知义务
管理人启动无因管理后,若能与受益人取得联系,应当及时通知,告知其正在发生的情况及管理人已采取的行动。及时通知有助于受益人了解事务状态,并决定是否自行接管处理。

二、不紧急时应等候指示
若所管理的事务并不需要紧急处理,管理人在通知受益人后应等待受益人的指示,而不得擅自做出重大决定。这是对受益人处置权的尊重——事务毕竟属于受益人,非紧急情形下,管理人不应越俎代庖。

三、紧急处理的例外
紧急情形下(如受益人无法联系、情况刻不容缓),管理人可依第981条自行采取有利受益人的合理措施,无须等候指示。

四、注意事项
管理人不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在非紧急情形下擅自作出超越必要限度的决定,可能影响其费用偿还和损失补偿请求权,并须对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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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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