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的报告与财产转交义务
【关键词】
管理结束、报告义务、财产转交义务、及时转交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管理结束后的报告义务
无因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须向受益人报告管理经过和结果,包括所采取的措施、支出的费用及时间节点等。报告义务是管理人的后置义务,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类似(第924条)。
二、取得财产的及时转交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如代受益人收回的款项、代为处置出售的所得等),须及时转交给受益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拖延交付。
三、违反义务的后果
(一)不报告的:受益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
(二)不转交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返还,并可主张管理人占有期间的利息或孳息。若管理人故意不转交,可能构成侵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财产转交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转交受益人的财产而擅自抵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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