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983条 管理结束后的报告与财产转交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的报告与财产转交义务

【关键词】
管理结束、报告义务、财产转交义务、及时转交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管理结束后的报告义务
无因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须向受益人报告管理经过和结果,包括所采取的措施、支出的费用及时间节点等。报告义务是管理人的后置义务,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类似(第924条)。

二、取得财产的及时转交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如代受益人收回的款项、代为处置出售的所得等),须及时转交给受益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拖延交付。

三、违反义务的后果
(一)不报告的:受益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情况;
(二)不转交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返还,并可主张管理人占有期间的利息或孳息。若管理人故意不转交,可能构成侵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财产转交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转交受益人的财产而擅自抵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