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术语】
无因管理追认后准用委托合同
【关键词】
受益人追认、溯及管理开始时、适用委托合同、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
【涉及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追认的法律效果
受益人对管理人的无因管理行为作出事后追认,则自管理事务开始之日起,该管理关系视为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委托合同章的有关规定。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适用委托合同规定的含义
追认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按委托合同规定调整,包括:受托人报告义务(第924条)、财产转交义务(第927条)、报酬请求权(如委托合同约定有偿)(第928条)等。管理人可能因此取得更完整的权利保障。
三、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例外
若管理人明确表示不希望转换为委托关系(如已依无因管理主张了相应权利,不愿适用委托规则),则追认不发生此转换效果。管理人的意思自治在此有一定空间。
四、注意事项
追认是受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须以明确的方式为之。受益人的追认不能减少管理人已依第979条享有的必要费用和损失补偿请求权,若委托合同规则对管理人更有利,可从委托规则主张。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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