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法条术语】
善意得利人利益消灭时的免责规则
【关键词】
善意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利益已不存在、免除返还义务
【涉及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深度理解】
一、善意得利人的认定
本条所称"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是指得利人在主观上善意——既不知道所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也没有应当知道的注意义务。若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恶意),则不适用本条免责规则。
二、利益已不存在是免责的核心条件
善意得利人已将不当得利消费、使用殆尽,且利益确已不复存在的,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这保护了善意得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使用该利益,不应被追索。
三、与恶意得利人的区别
恶意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不享有本条保护,仍须返还并依第987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987条)。
四、注意事项
"利益已不存在"须是真实消费殆尽,不能包括善意得利人将该利益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情形(如将现金购置了房产,房产属于利益的转化形式,不属于"利益已不存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善意得利人免责规则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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