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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87条 恶意得利人的加重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与赔偿责任

【关键词】
恶意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返还利益、赔偿损失

【涉及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恶意得利人的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认定恶意的标准:
(一)知道:明知所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
(二)应当知道:依通常注意义务能够知道,但疏于注意。

二、恶意得利人的双重责任
恶意得利人须承担双重责任:
(一)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包括原物、孳息及利益的转化形态);
(二)赔偿受损失人的损失——即使返还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失人的全部损失,恶意得利人仍须补足差额。

三、与善意得利人的对比
善意得利人在利益已不存在时可免除返还义务(第986条);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须返还,且须额外赔偿损失,不受"利益已不存在"的保护。

四、注意事项
恶意的主观状态须由受损失的人举证。实践中可通过得利人的职业背景、对相关事项的了解程度、获利的异常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恶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恶意得利人责任规则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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