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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988条 得利人无偿转让利益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条术语】
不当得利无偿转让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关键词】
无偿转让、第三人返还义务、相应范围、利益追及

【涉及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若得利人将不当得利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的,法律赋予受损失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的权利。这是对无偿受让第三人适当承担的一种制度安排,防止得利人通过"转手"逃脱追索。

二、适用条件
(一)得利人已将不当得利转让给第三人;
(二)转让方式须为"无偿"——第三人是白白获得利益的,非有偿受让人;
(三)受损失人可在第三人获益范围内请求返还。

三、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范围限制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以其"相应范围"为上限,即以其实际取得的利益为限,不超出其获益额。若第三人转让后利益已不存在,且其系善意受让,则可援引善意得利人规则(第986条)。

四、与有偿受让的区别
若第三人系有偿受让,则受损失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只能向得利人主张。这保护了有偿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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