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深规划资源〔2021〕508号
印发日期:2021年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市级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推动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有序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本通知。该通知与深建字〔2021〕137号文共同构成城市更新历史违建"确权前置"制度的市级配套,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不得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要求。
【通知全文】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推动深圳城市更新高效有序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
二、公示部门应当将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汇总后形成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公示表,并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务网站、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间相关主体就核实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真实的材料。公示部门原则上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异议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主体处理结果。
四、公示异议处理完成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在区政府网站将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汇总表予以公布。
五、经核实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的除外。已核实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公示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公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对变更情况进行公布。
六、涉及拆除范围增加的城市更新项目,各区应当按照前述程序对增加范围内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补充核实。
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不得对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进行备案。
八、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仅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不作为权属确认依据。
九、各区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十、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深建字〔2021〕137号)要求补充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关联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深建字〔2021〕137号)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流程》(深龙更新整备〔2021〕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