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文字号:深龙更新整备〔2021〕99号
印发日期:2021年7月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区级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制定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更新条例》第三十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的有关要求,加强城市更新意愿核实工作与搬迁补偿等后续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有序实施,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制定本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全文】
一、在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对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辖区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应征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意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就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已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二、辖区街道办结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意见,梳理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情况,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未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附件1)。
三、辖区街道办将核实情况形成《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表》,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图》(附件2、3)、权属证明材料一起在项目现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务网站就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以及深圳侨报进行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辖区街道办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辖区街道办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汇总成《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汇总表》(附件4),将核实情况的说明(附件5)报送我局并抄送申请人。
五、各街道办在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中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核实工作完整规范有序,核实结果真实有效。
六、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仅用于对意向更新项目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该项目是否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如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于该项目拟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应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获批准,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自动失效。
上述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市、区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流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市、区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物业权利人核实表;2.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公示表;3.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图;4.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汇总表;5.关于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X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人核实情况的说明
【关联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条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508号)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物业权利人核实专项行动方案》(深龙更新整备〔2021〕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