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文件状态:2021年7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尚未正式发布
效力位阶:拟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城市更新/房屋征收
【文件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并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此后各区陆续出台区级实施细则(如南山区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市级正式规定以市政府最终发布文本为准。本条目收录征求意见稿核心制度框架,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符合签约比例要求后,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补偿活动。旧住宅区符合"双95%"(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以参照执行。
二、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物业权利人的人数占比不低于85%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三、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审查: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考虑,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听证程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需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
六、征收程序终止: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将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七、实施单位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八、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2022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