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粤府〔2014〕2号
印发日期:2014年2月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
【文件说明】
本意见是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省级实施文件,明确了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改造范围与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资金筹措、优惠政策、规划建设水平及保障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的直接上位依据之一即本意见。
【实施意见全文(核心章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和宣传引导,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非归难侨集中地区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将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目标任务。2014—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约13.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约7.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约4.6万户、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约1.8万户,全面完成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不断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各地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可将其他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企业(含煤矿,下同)生活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3.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华侨农场危房。具体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三)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2014年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改造方式
(一)就地拆建。在满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实行就地拆建,优先安排回迁安置住房建设。
(二)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结合城市新区开发、产业园区建设、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等,异地选址建设安置住房,妥善做好被改造居民的就近、便利安置。
(三)房屋改建。对结构基本安全、具备保留价值的房屋,通过加固、修缮、完善功能等方式实施改建。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具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属于个人产权的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不找差价,对中小户型家庭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筑安装成本费用。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保障措施
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