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深府办规〔2019〕1号
印发日期:2019年2月3日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有效期5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棚户区改造/职权调整
【文件说明】
本实施意见细化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专项规划审查报批、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用地规划许可及地价核算、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验收监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验收等)调整至各区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该文件是深圳棚改"强区放权"改革的关键配套,了解棚改项目由哪个部门管、走什么审批程序,须以此为依据。
【实施意见全文(核心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强化全市统筹协调和各区(含新区,下同)属地责任,合理调整职权,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加快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划、标准。
(二)权责对等原则。各区应当对《决定》及本实施意见调整的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提质提效原则。加强对各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有效推动棚户区改造。
三、主要内容
(一)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职权,调整至各区行使,具体包括: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
3.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项目地价核算;
4.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
5.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6.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未列明职权。
上述职权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三)明确指导关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行使棚户区改造职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作为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涉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息公开,由各区负责。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各区作为复议机关或者行政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涉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信访维稳工作,由各区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区应当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行政监察和廉政风险教育,梳理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七)关于过渡时期的业务办理。在《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事项,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决定》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具体审批流程,作为辖区棚户区改造审批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2022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