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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深建规建〔2019〕2号)

日期:2026年08月29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规建〔2019〕2号
印发日期:2019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市级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
法规类别: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文件说明】
本规定是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与《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深建规建〔2019〕3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深建规建〔2019〕4号)共同构成深圳棚改规划技术文件体系,用于规范棚改项目专项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专项规划是棚改项目用地审批和建设许可的依据,涉及回迁安置、规划指标、配套设施安排,与拆迁补偿安置直接相关。

【核心内容要点】
一、编制依据: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制定,适用于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规划定位: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是棚改项目实施的法定规划依据,应当在概念规划基础上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要求,统筹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

三、主要规划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现状分析(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改造范围);
(二)规划目标与功能定位;
(三)用地布局与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套比例);
(四)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规模与布局;
(五)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道路交通、城市设计、生态环境等专项内容;
(七)分期实施计划。

四、成果要求: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深度应达到法定图则深度要求,能够作为相关行政许可和土地出让的依据。

五、规划审批:专项规划按深府规〔2018〕8号规定的程序,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不少于30个自然日),报区政府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关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深建规建〔2019〕3号)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深建规建〔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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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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