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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深建规建〔2019〕4号)

日期:2026年08月29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规建〔2019〕4号
印发日期:2019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市级规范性文件(审批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棚户区改造/规划审批

【文件说明】
本规则是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明确专项规划的审查、公示、报批程序及各环节时限与责任分工。根据深府规〔2018〕8号和深府办规〔2019〕1号(职权调整)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职权已调整至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作为棚改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其审批流程直接关系到项目推进进度。

【核心内容要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公示、报批及审批后管理。

二、审批主体: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规划审查;区政府负责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负责审批。经职权调整后,专项规划审查报批由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具体行使。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编制是否依据深府规〔2018〕8号及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要求;
(三)回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规模与布局是否合理;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是否满足要求;
(五)规划指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四、公示程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专项规划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收集公众意见并处理。

五、报批程序:公示期满,将公示意见及处理情况连同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作为棚改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依据,并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六、法定图则调整: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应先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

【关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深建规建〔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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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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