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印发)
文件状态:2018年10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8年11月正式印发试行
时效性:试行(后续与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衔接)
效力位阶:区级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改造
【文件说明】
本细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是龙岗区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区改造)的操作细则。龙岗区老旧住宅区主要分布在布吉、龙城片区,本细则是了解龙岗旧住宅区棚改申报条件、意愿征集比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退出机制的核心文件。
【实施细则全文(核心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行政区域内老旧住宅区的棚户区改造活动。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决策和统筹协调;区住房建设局(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概念规划、专项规划,确定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负责摸底调查、征集改造意愿、初审项目、编制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报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一)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
(二)使用年限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旧住宅区,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纳入;
(三)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但应与同一街道内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全体权利主体应书面同意在项目范围内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启动方式包括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启动和业主申请启动两种。业主申请启动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工作站申请。
第七条 建立统一规划制度。根据全区既有建筑质量排查情况,编制《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确定重点区域范围及改造批次,属于重点区域内重点批次的项目优先开展;未列入重点区域内项目原则上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及年度计划范围,确有必要纳入实施的,须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三章 意愿征集与计划
第八条 项目初步意愿征集。街道办事处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3个月内,开展摸底调查,建立信息台账。调查摸底阶段反馈的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未达到95%的,视为该小区权利主体改造意愿不强烈,项目自行终止,由街道办发布项目退出公告。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对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旧住宅区,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安全、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开展评估,并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中的一项或多项。
第十条 正式征集改造意愿。街道办事处在进行项目概念规划公示的同时,依序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一)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内,同意改造的权利主体人数占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达到98%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98%及以上的项目,继续实施;
(二)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后,同意改造的权利主体人数占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未达到98%,或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达到98%的项目,终止实施,由街道办发布项目退出公告。
第十一条 纳入棚改计划。对继续实施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住房建设局初审通过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纳入房屋征收计划。区住房建设局将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报区土地整备中心,由区土地整备中心将项目征收范围纳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搬迁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全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第十四条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确定;
(三)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经区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棚改项目退出。因改造意愿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率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不具备启动条件的,应当终止该旧住宅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签约阶段项目已签约的权利主体人数占权利主体总人数比例或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低于98%的,项目终止,调出年度棚改计划,且3年内不再启动该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领导小组认为确需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实施主体与规划
第十七条 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纳入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选择方式。项目以建设人才住房为主的,可明确直接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项目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可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主要面向国有企业选择。
第十八条 编制项目专项规划。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局初审。专项规划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按规定报批。
【关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9〕1号)
《深圳市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细则(试行)》(深龙更新整备规〔2020〕1号)
【说明】本细则原文未全文公开挂网,以上为依官方征求意见稿及公开报道整理的要点全文,具体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正式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