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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建筑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日期:2026年07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许多施工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后,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龙岗区作为深圳的建设热点区域,建筑工程项目众多,工程款纠纷频发。本文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读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的维权途径。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付款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也就是说,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就负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实务中,部分发包方以承包方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法院裁判规则,开具发票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承包方违反该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确立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重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承包人只能就工程价款本身主张优先受偿。

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在实践中,有些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合格即应付款"的原则。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深圳龙岗建筑工程纠纷维权要注意哪些要点?

第一,及时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第二,保留施工证据。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设计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这些都是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关键证据。

第三,注意优先受偿权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固定价合同不鉴定。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签订固定价合同时应格外谨慎。

第五,及时催告。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保留催告证据,为后续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深圳龙岗律师陈志钧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处理龙岗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熟悉工程款追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等法律程序。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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