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龙岗区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征收是许多居民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无论是因为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都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深圳龙岗律师,陈志钧律师在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哪些法定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深圳市的具体实践中,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的规定,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除房屋本体价值外,还可获得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补偿(40元/平方米)以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通常给予3个月)。此外,当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时,还可获得置业补助,即两者之间的价差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深圳市的征收实践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商品性质住宅房屋,通常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或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调换。例如,南山区龙辉花园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7.67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为105.2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还可获得两次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直至安置房交付,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因征收方原因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费将按原标准增发50%至100%。
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方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共利益情形包括国防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旧城区改建需要等。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补偿金额往往巨大。作为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陈志钧律师长期服务于龙岗区、坪山区、龙华区、宝安区等深圳各区的被征收人,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征收补偿法律评估、谈判代理和行政诉讼服务。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