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就是签完合同、付了定金甚至首期款之后,房价上涨,卖方突然反悔,要么坐地起价要求加价,要么干脆拒绝配合过户,甚至把房子卖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买房人此时最关心三个问题:能不能强制过户?差价损失能不能赔?还能不能主张"退一赔一"?陈志钧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逐一说明。
一、卖家坐地起价拒绝过户,法院会判决继续履行、强制过户吗?
只要房屋仍登记在卖方名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买方具备购房资格,实践中买方主张继续履行、办理过户,通常能够获得支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过户属于非金钱债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据此可以判断三类"过不了户"的典型情形:房屋已被过户给第三人(事实上不能履行);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房屋依法限制交易(法律上不能履行);买方长期不主张、超过合理期限。此外,如果卖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明确表示不卖,买方无需干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子已经过户给第三人,我还有机会拿回房子吗?
难度较大,但并非绝无可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第三人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且属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归第三人,先买方通常只能转而主张违约赔偿。
例外情形是卖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该条针对的是商品房买卖,且"恶意串通"的举证难度很高,需要证明第三人明知在先交易仍配合过户等事实。
在房屋均未过户的一房数卖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量是否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否已合法占有房屋、付款数额与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确定房屋归属,未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通过违约责任获得救济。
三、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能不能索赔?法院怎么计算?
可以主张,这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涨价所形成的差价,正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典型形态,同时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已付款利息、中介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等实际支出,也在赔偿范围内。
关于差价的确定方式,实践中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基准时点,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也有法院参照同小区同户型近期成交价认定。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数额畸高或畸低的,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调整。
四、还能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吗?(重要提醒)
这是当前网络上错误信息最集中的一个问题。大量文章仍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关于"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主张一房二卖可以"退一赔一"。
该说法已经过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作出修正,删除了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即拆迁安置房另售优先取得、一房二卖及隐瞒抵押的惩罚性赔偿、订约时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等条款。修正后的该解释第七条已变更为前述"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的规定,第八条为房屋交付与风险负担规则,第九条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解除合同的规定,条文中已不再有惩罚性赔偿内容。
还要补充两点:其一,即使在删除之前,惩罚性赔偿也仅适用于开发商作为出卖人的商品房买卖,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交易本就不适用;其二,当前遭遇一房二卖,救济路径是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赔偿差价等损失;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引用已被删除的条文提出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该项请求不被支持,这一点务必留意。
五、网签和预告登记在法律上能起到什么作用?
预告登记是《民法典》为买受人设置的重要保护机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其法律效果非常直接: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再把房子卖给别人或者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效力,从制度上阻断了一房二卖。同时必须注意九十日的期限——自能够办理正式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期限不能拖延。
结语
房价波动期的二手房违约纠纷,胜负往往取决于三点: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过户时限与违约金、买方是否及时且有证据地主张过继续履行、是否办理了网签与预告登记锁定权利。如果您在深圳龙岗区遇到卖方反悔不过户、要求加价或已将房屋另售的情形,建议第一时间固定书面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并尽快评估是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索赔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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