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丈夫在外面借的钱,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日期:2026年08月0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在深圳龙岗区,民间借贷纠纷里最容易让人措手不及的一类,是"配偶被起诉"。丈夫在外借款上百万,妻子毫不知情,某天却收到法院传票,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夫妻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着"债务归男方",债权人照样把女方一起告了。

钱不是自己借的,为什么要还?还完了能不能向对方追回?下面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抗辩要点讲清楚。

什么样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把夫妻债务分成了三类,判断路径也很清楚:

第一类是共同意思表示之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了名,或者一方事后以短信、微信、还款行为等方式追认了,无论钱用到哪里,都是共同债务。这就是通常说的"共债共签"。

第二类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但用于购买生活用品、看病就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日常开销,属于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也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规则: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类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在谁身上?为什么这一点最关键?

对配偶一方来说,这是最要紧的一句话: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借款,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不在你身上。

换句话说,配偶不需要自证清白,不需要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而是由主张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钱确实进了这个家、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上。债权人举证不能的,法院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实践中形成了"小额从宽、大额从严"的审查思路:日常小额借贷,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借贷没有明显不合情理之处,一般可以认定;大额借贷则要求债权人首先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不能证明的,还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因此,配偶应诉时的核心工作不是辩解,而是把对方的证据链打散:借款是否有转入家庭账户?有没有购置共同财产的对应支出?有没有共同经营的工商登记、分红记录、经营流水?这些都拿不出来,主张就难以成立。

哪些债务,法律明确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给出了几条清晰的边界:

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不牵连配偶。

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纠纷中突然冒出来的"亲友借条",以及赌债、毒资,都在此列。

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条提醒的是:配偶去世不等于共同债务消灭。

离婚协议里写"债务归一方",能不能对抗债权人?

不能。这是当事人误解最深的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逻辑很清楚:离婚协议只在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不能对外约束债权人。债权人照样可以起诉双方;实际还款的一方,再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也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想靠离婚转移财产躲债,行得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此作出了回应: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并非只要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均等就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本就不一定均等,撤销标准需要严格把握。

出借人和配偶各自应当注意什么?

对出借人而言,把风险前置远比事后举证省力:大额出借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取得配偶书面确认;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如涉及经营,保留经营关联的证据。

对配偶一方而言,收到传票不要慌,也不要缺席。及时核查借款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内、款项流向、有无自己签字或事后追认的痕迹,围绕债权人举证不足展开抗辩,才是有效应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质上是在债权人利益与非举债配偶利益之间划线。规则已经相对明确,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抗辩是否及时。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执业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长期在深圳龙岗区办理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可为出借人和被诉配偶提供证据梳理、抗辩方案设计和诉讼代理服务。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咨询或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