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节奏很快,一纸搬迁公告贴出来,受影响的往往不只是业主。租着城中村自建房的住户、租厂房正在赶订单的企业、刚花几十万装修完的餐饮店,都会立刻面临同一个问题:房子不是我的,我投的钱、我的生意损失,还有人管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简单的"有"或"没有",而要看你处在哪一种法律关系里,向谁主张。
城市更新的搬迁补偿协议,究竟是和谁签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请注意条文中反复出现的主体——"物业权利人",也就是房屋的产权人或合法权益人。承租人并不是搬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这就决定了一个基本判断:在城市更新中,租户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市场主体)按补偿标准补偿自己,租户的权利主要通过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实现。政府征收也是同样的逻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协议主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
租约没到期房子要拆,租赁合同还算数吗?
房子拆了,租赁物就没有了,合同当然无法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征收拆迁通常不可归责于承租人,据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返还预收的剩余租金和押金。
还有一点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在拆迁时也能护身。事实并非如此——该条针对的是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形,而征收拆除导致的是租赁物本身灭失,租赁关系随之终止,无法对抗征收。
装修投入和设备搬迁损失,应该找谁赔?
先看约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装修是否经过同意、合同中对装修残值和拆迁补偿归属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承租人能不能分到这部分钱。
深圳征收项目的官方补偿方案对这一点写得比较明确。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翠园中学高中部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其中规定: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可见"有约定从约定"是第一顺位,没有约定时补偿款先到业主手上,承租人只能再向业主追讨,举证与追偿难度陡增。需要提醒的是,这类补偿方案是针对具体项目的文件,标准会因项目而异,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片区。
停产停业损失能不能主张?
能主张,但要分清对象和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深圳的项目补偿方案中,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通行做法是: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六个月补偿。对承租经营的企业而言,这笔钱名义上支付给被征收人,实际归属往往需要业主与承租人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因此,营业执照、租赁备案、近三年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装修合同与付款凭证,是决定能拿多少的关键证据。若一方拒不配合分配,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就违约损失另行主张,赔偿范围以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为限。
在龙岗区租房、租厂房,签合同时该先约定什么?
与其事后争,不如事前写清楚。建议在租赁合同中至少约定四件事:一是遇征收、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时的合同解除条件与提前通知期;二是各项补偿款(装修装饰、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三是装修残值的计算方式;四是租金、押金的退还与结算规则。这几条写进合同,成本几乎为零,却能在项目启动时省掉一场官司。
深圳龙岗区城中村与产业园区租赁体量大,此类纠纷近年明显增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的建议是:收到搬迁公告的第一时间,先固定证据——对装修现状拍照或办理公证、整理经营流水与完税凭证、书面向出租人发函主张权利,再谈补偿分配,主动权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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