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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不让见孩子,可以怎么办?

日期:2026年08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纠纷就此结束。现实中最常见的两类后续矛盾是:一方拖着不付抚养费,另一方以此为由不让见孩子,双方越僵越深,最后受伤的是孩子。这两件事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独立的义务,谁都不能用对方违约来对抗自己的义务。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对其中不少难题给出了新的、更明确的处理规则。

抚养费一般给多少?后来觉得不够能要求增加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明确该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是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导致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程序问题——第五十五条明确,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不能在原案件中直接处理。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用付抚养费",之后还能反悔吗?

这是新司法解释回应的一个高频问题。法释〔2025〕1号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数额。

理解要点有两层:约定原则上有效,父母之间受其约束;但抚养费是子女的权利,不能被父母的协议彻底剥夺,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子女仍可另行主张。

对方长期拖欠抚养费,以前欠的还能追回来吗?

可以。法释〔2025〕1号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的,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这就把过去实践中"孩子已成年、垫付方还能不能追"的争议明确了下来。

如果已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而对方拒不履行,不必重新起诉,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其存款,扣留提取收入,必要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不让见孩子,探望权怎么落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中止探望"必须由法院裁判,任何一方都无权自行决定停止对方探望。

强制执行的边界也很清楚。解释(一)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有关探望子女内容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不配合的大人施压,但不会把孩子当作执行标的强行带走。

对方把孩子藏起来,法律有没有办法?

有,而且规则在近年明显收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释〔2025〕1号用三个条文进行规制: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第十四条则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列为离婚诉讼中确定直接抚养人时的不利因素,在另一方不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严重情形时,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换言之,抢孩子、藏孩子不但换不来抚养权,反而可能直接失去抚养权。深圳龙岗区法院近年审理的家事案件中,这类行为被作出否定性评价的情形已不鲜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的实务建议是:遇到藏匿情形,第一时间保全沟通记录、报警回执与学校接送记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比反复私下交涉有效得多;而抚养费与探望是两条独立的线,不给钱不能成为不让见的理由,不让见也不能成为不给钱的理由,把两件事分开、各自依法主张,才是对孩子最小伤害的解法。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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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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