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和房产继承中,越来越多的人遇到一种情况:房子过户给了子女或卖给了别人,但老人还想继续住在里面。法律上怎么保障"人走不了"的居住需求?这就涉及《民法典》新增的一项重要用益物权——居住权。下面用几个常见问题把它说清楚。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居住权是设立在别人房子上、供特定人"住"的权利,它不以拥有产权为前提,老人、离异配偶、保姆等都可成为居住权人。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对抗后续产权人的效力。
设立居住权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写明当事人、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原则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实践中,二手房买家务必在过户前查询房屋登记簿是否已有居住权登记——一旦存在,即便拿到产权证也可能无法入住。
居住权能转让、继承或出租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居住权严格绑定特定自然人,不能变现、不能传给后代。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遗嘱也能设居住权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房子由子女继承,但配偶在世期间享有居住权",既保障产权传承,也安顿在世老人的居住。深圳龙岗不少家庭在房产传承中会做这一安排,避免"继承即赶人"的亲情撕裂。
居住权是把"住的权利"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制度设计,对二手房买家、离异一方、老年产权人都有现实意义。如果涉及具体房产的居住权设立、登记查询或纠纷,建议提前厘清合同条款与登记状态。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