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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程序违法,股东能撤销或确认无效吗?

日期:2026年08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命令"——增资减资、分红、任免董事高管、对外担保,都靠它落地。但现实中,大股东"一言堂"、会议不通知小股东、表决比例凑不够就强行通过决议的情形并不少见。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决议瑕疵作了清晰的三分法,给了股东明确的救济路径。遇到"问题决议",小股东并非只能吃哑巴亏。

决议出了哪些"毛病",股东可以主张救济?

新《公司法》把决议瑕疵分为三类,对应不同法律后果:

第一,决议无效。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例如决议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第二,决议可撤销。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消灭。

第三,决议不成立。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四种情形: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这四类属于"连决议都没正经形成",自然不成立。

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已办的事还算数吗?

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但是,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决议瑕疵主要影响公司内部关系,对外与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如已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善意相对人信赖的部分)通常仍然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股东维权时要有这个预期——撤销决议不等于"一切回到原点"。

股东行使诉权,时限和原告资格有什么要求?

程序规则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2020年修正)。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请求撤销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第三条规定,此类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第四条规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五种具体情形(与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应);第六条规定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时限上要特别警惕"六十日"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未被通知的股东自知道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超期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决议无效之诉一般不受六十日限制,但宜尽早提起,避免事实复杂化。

小股东遇到"问题决议",具体该怎么做?

第一步,取证。留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文本,重点看是否通知到自己、表决比例是否达标、议题是否超出章程授权。第二步,定性。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张无效;程序或内容违反章程→六十日内主张撤销;根本没开会或表决不达标→主张不成立。第三步,起诉。在除斥期间内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决议效力之诉,列公司为被告。第四步,善后。若决议已办理工商变更,胜诉后督促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若决议损害了公司或股东利益,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责任之诉。

在深圳龙岗区的公司纠纷中,不少初创企业因章程粗疏、会议流于形式而留下决议瑕疵隐患。华商律师事务所提醒:规范的会议通知与表决留痕,既是公司治理的"护城河",也是股东日后维权的"证据链"。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度理解】

新《公司法》将"决议不成立"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明文,与"无效""可撤销"构成完整的三分体系,是本次修订的重要进步。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无效针对"内容违法"(最严重、自始无效);可撤销针对"程序或章程瑕疵"(须在六十日内行使,轻微瑕疵可豁免);不成立针对"决议根本未依法形成"(如伪造表决、未开会)。股东在选择诉由时,应结合证据精准定性——例如单纯"没收到会议通知"通常归入可撤销(未被通知股东起算点更宽松),而"根本没召开会议却出了决议"则直接主张不成立,二者举证重点不同。

【相关案例】

概括性裁判思路示例(不作为具体个案依据):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小股东董事职务,但会议通知仅提前一天发出,且未通知该小股东本人,表决比例亦未达章程要求。小股东在得知决议后两个月内起诉,主张决议不成立并请求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会议未依法通知、表决比例不达标,符合决议不成立情形,判决确认该决议不成立;同时指出,若仅属通知期限轻微瑕疵且不影响结果的,则可适用"轻微瑕疵豁免"不支持撤销。该思路体现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如需评估您所遇公司决议的效力、起草维权方案或在六十日除斥期间内提起决议效力之诉,请联系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0-8888-6636。深圳龙岗律师团队可协助您固定会议证据、准确选择无效/撤销/不成立诉由,依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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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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