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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日期:2026年08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银发族"在退休后选择重返职场,有的被原单位返聘,有的到新单位发挥余热。但在龙岗区乃至深圳,不少超龄务工者遇到欠薪、受伤、被随意辞退时,才发现维权之路和年轻人完全不同——关键就在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受保护的依据也完全不同。

哪些情形下,退休再就业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有明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已经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与单位之间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

达到退休年龄但没领到养老金,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相关答复中区分了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再就业当然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没有争议。

其二,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等原因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要看"不能享受待遇"是否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若属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如农民工从未参保、累计缴费不满年限),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若因用人单位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则不应简单终止劳动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只看"有没有到60岁",更要看是否实际享受了养老待遇、不能享受的原因在谁。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或欠薪,该怎么维权?

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退休返聘者就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年休假、工伤强制参保等规定。欠薪、辞退等争议,只能按《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规则主张权利,而非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若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换言之,超龄人员受伤并非一律没有救济,关键看是否参保、是否仍在原单位延续用工。

返聘或招录超龄人员,应当注意什么?

对劳动者而言,再就业时应主动向单位披露自己是否领取退休待遇,并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把报酬、工作时间、医疗、工伤、休假、违约责任写清楚,避免日后"口说无凭"。对用人单位而言,招录超龄人员要建立分类管理,明确关系性质、依法参保(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既能保障务工者权益,也能控制自身用工风险。

深圳龙岗律师特别提醒:关系性质认清、书面协议签好,是超龄用工规避纠纷的两道"安全阀"。如果对自己与单位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权益如何主张拿不准,建议尽早厘清。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长期在龙岗区办理劳动争议与各类民商事案件,可就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欠薪维权等具体问题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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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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