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龙岗区,商品房买卖是许多家庭最重要的交易之一。然而从认购、签约到收楼、办证,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不少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迟迟办不下不动产权证,却不清楚自己依据什么法律条文维权。本文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梳理几类最常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及对应规则。
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卖房,合同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购房时务必核验开发商是否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合同效力存在重大风险。在龙岗区的实际交易中,陈志钧律师也常提醒购房者,签约前先到住建部门官网核对预售证信息,不要仅凭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宣传册上承诺的配套,开发商不兑现怎么办?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就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沙盘、楼书、公众号推文中"学区""地铁口""会所"等明确承诺,如果有证据支撑,可以依法主张违约。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能否退房退款?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当房屋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华商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起因主体结构、严重渗漏引发的退房案件,关键在于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核验并固定证据。
开发商迟迟不办不动产权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或法定的九十日、一年期限)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违约金标准可参照已付购房款总额,按当时有效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具体利率以办理时的规定为准,不应写死某个固定数值。
按揭办不下来,首付能要回来吗?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贷款办不下来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
商品房买卖纠纷往往金额大、证据杂,从认购书、付款凭证到收楼记录都需要系统整理。如需针对具体交易情况评估维权路径,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由华商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提供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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