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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6年09月0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建筑工程领域"先干活、后补合同"或挂靠资质施工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出现欠款、停工或工程烂尾,双方最常争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合同都无效了,工程款还能不能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民法典》相关条文,梳理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工程款追索要点。

哪些情形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也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认定无效。

可见,资质问题、挂靠、应招标未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类典型原因。在龙岗区及深圳周边的装修、土建工程中,无资质施工队挂靠有资质公司的情况尤为常见,风险也最高。

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怎么结算?

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中标合同之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可请求确认该"阴合同"无效。

工程款结算的核心原则是"质量合格"。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仍不合格则不予支持价款请求。这一点提醒承包人:守住工程质量底线,是主张价款的前提。

实际施工人怎么直接找发包方要钱?

实践中大量欠款发生在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包工头(实际施工人)不必只盯着上一手,而可以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深圳龙岗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先锁定发包人的欠付证据,再据此提起代位或共同诉讼。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

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钱能不能执行回来同样关键。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请求其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六条明确,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华商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提醒,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法定期间限制,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避免因拖延而丧失优先顺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从合同效力、价款结算到优先受偿权,每一步都影响最终回款。如需结合具体合同与履约情况做分析,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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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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