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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日期:2026年09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很高,不少当事人签了具结书、法院也采纳了量刑建议。但拿到判决书后,有人觉得刑期仍然偏重,或者对某些事实认定不服,想上诉又担心"上诉会被加刑",最后错过上诉期。这个顾虑需要拆开来看。

一、认罪认罚的案件,还能不能上诉?

能。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并不因为认罪认罚而丧失。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同一条还特别强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签署具结书不等于放弃上诉权,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二审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上诉会不会被"加刑"?

原则上不会。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留意但书: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则不受该限制。也就是说,被告人单方上诉基本不用担心加刑,但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可以加重。

三、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会不会失去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列明了例外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如果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实质上否认了此前承认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能认为不再具备从宽基础而提出抗诉,此时案件就不再受上诉不加刑的保护。因此,上诉理由的选择非常关键。

四、想上诉,实务上要注意什么?

第一,盯紧上诉期限,判决书会写明,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较短,逾期即丧失上诉权;第二,明确上诉理由:是对量刑有异议、对事实认定有异议,还是认为程序违法,不同理由带来的风险不同;第三,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评估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性;第四,上诉一般应提交书面上诉状,羁押中的被告人也可以通过看守所提出口头上诉;第五,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不因上诉而当然变更强制措施,需结合案情判断。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深度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与上诉权之间并不矛盾:前者解决的是量刑上的优惠,后者保障的是裁判发生错误时的救济渠道。真正的风险节点在于"上诉理由"与"从宽基础"是否冲突——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一般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而以否认犯罪事实为由上诉,则可能被认定不再具备认罪认罚情节,进而引发抗诉,使案件脱离上诉不加刑的保护范围。理解这一区别,才能既保住救济机会,又不轻易失去已经获得的从宽。

【相关案例】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通常区分两种情形:被告人仅对量刑提出异议的,多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下维持或减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据此抗诉的,二审可能撤销从宽并依法改判。由于各案在证据结构、认罪自愿性、抗诉理由上差别较大,本文不援引具体案号,具体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或上诉期限方面的抉择,需要评估上诉风险与可行路径,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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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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