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合同几乎是所有业务往来的载体。很多纠纷回溯到最后,问题并不出在"对方不讲信用",而是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主体没核实、条款写得太粗、履约过程没留痕。等到对方违约再去起诉,才发现合同里既没有明确的违约标准,也没有可执行的管辖条款。以下三个环节,是企业对外签约时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一、谁来签字盖章,真的不重要吗?
非常重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直接决定了这份合同对谁产生约束力。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深度理解】实践中常见的风险有三类:一是对方签约人并非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书面授权,事后公司以"未经授权"为由否认合同;二是合同相对方写成了个人,实际收货付款的却是公司,一旦欠钱很难向公司主张;三是只盖了部门章、项目章、财务章,这些印章的法律效力往往存在争议。正确做法是核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合同主体名称完全一致,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能拿来对抗不知情的交易对手。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盖了章就有效吗?
不一定。这是企业间借贷、供应链合作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此,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有一枚公章并不足以高枕无忧,还应当索取并审查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担保权限的条款。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是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用工不签书面合同,风险有多大?
很多初创企业和平台型用工主体,习惯以"合作""承揽""兼职"的名义用工,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司法实践看,认定标准看的是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是双方给协议起的名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相关案例】"合作协议"能排除劳动关系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3-11-2-490-001,二审案号(2022)粤01民终6300号)的裁判要旨指出: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换言之,用一份《承揽合作协议》并不能当然把劳动关系"包装"掉。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保补缴、经济补偿等一系列责任会同时浮现。
综合来看,企业防范合同风险并不需要复杂的制度,把住三道关口即可:签约前核实主体与授权、担保类文件索取决议、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此外,履约过程中的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往来邮件和聊天记录,都要按项目归档保存——真到了诉讼阶段,这些材料往往比合同条款本身更能决定胜负。在深圳龙岗这样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很多纠纷在进入诉讼前就已经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日常合规的价值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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