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急着投产、商铺赶着开业,工程还没办完竣工验收就先搬进去用,这在深圳龙岗的工业园区和旧改项目中并不少见。可一旦随后出现渗漏、开裂、管线故障,发包人还能不能找施工方承担责任?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
未经验收,法律允许交付使用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深度理解】竣工验收是法定的强制性环节,既是发包人支付价款、接收工程的前提,也是划分质量责任的时间节点。法律对“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持否定态度,发包人负有“及时进行验收”的积极义务,不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本身已偏离法定程序。
擅自使用后还能主张质量不合格吗?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4-10-2-115-001,一审(2020)琼72民初200号、二审(2021)琼民终118号、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即围绕这一规则展开。该案工程已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总承包人,分包人亦已收取相应价款,但各方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而未验收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在此情形下可参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认定工程价款,分包人再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提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
【深度理解】这条规则的实质,是把“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以行为放弃就一般质量问题抗辩的机会,同时确认工程已具备结算条件。需留意两点:不予支持的范围限于“使用部分”,未投入使用的部分不当然受影响;这只是程序上的失权,不等于承包人可免除全部质量责任。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问题,责任能免除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理解】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事关建筑安全,属于不可放弃的底线责任。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仍须对这两部分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但书相互衔接:一般质量瑕疵因擅自使用而失权,结构性、安全性缺陷则始终可追。
质量缺陷是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怎么办?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深度理解】质量责任并非一律由承包人承担。设计缺陷、甲供材料不达标、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等情形,发包人自身即有过错,应按过错分担;只有确因施工人原因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才享有请求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的权利。
对发包人而言,稳妥做法仍是先验收后使用,确需提前进场的应留存书面交接记录、对既有瑕疵拍照留痕并书面告知;对承包人而言,则应保存发包人要求提前使用的指令与沟通证据,以便日后区分责任。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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