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之间借钱,常常碍于情面不写借条,只在微信或银行转一笔钱就算了事。等到对方迟迟不还,出借人手里只剩一条转账记录,这时候去法院起诉,钱还能要回来吗?答案是:可以起诉,但能否胜诉,取决于证据能否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在深圳龙岗这样熟人往来密集的区域,这类纠纷相当常见。
没有借条,借款关系还成立吗?
不少人以为"没写借条就等于没有借款",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换言之,借条只是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录音、证人证言等,都可以用来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只有转账记录,法院会怎么认定?
这正是此类案件的难点。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确实转过去了",却不能直接证明"转的这笔钱是借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给出了清晰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案。
【法条原文】该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说"这是还你的钱",该谁举证?
按照上述规则,审理是"两步走":第一步,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第二步,如果对方抗辩说这笔钱是归还此前的欠款、是货款、是投资款或者赠与,那么由对方对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对方一旦提供相应证据,举证责任又回到出借人身上,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继续举证。哪一方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及其后果规则。
借钱时怎么做,才不留隐患?
与其事后费力争执,不如出借时就做好三件事:写下书面借据,载明当事人、金额、用途、期限与利息;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借款",避免大额现金交付;保留借据、转账凭证与催款记录的完整链条。万一已经"裸转"了钱,也不必自认无望,应尽快固定对方承认借款的表述,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深度理解】这条规则的核心,是"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不同。出借人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其证据需达到让法官形成"高度可能性"内心确信的程度;对方的反驳证据只需动摇这种确信,让事实回到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因此,出借人切不可只交一张转账截图就高枕无忧,最好同步准备转账备注、催款聊天记录、对方承认欠款的录音等。此外,若出借人持有借据而对方抗辩已偿还,则适用该规定第十五条,由对方先就已还款举证。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10)裁判要旨指出: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该规则是转账凭证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依据。
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举证分工却相当精细,证据准备是否充分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在深圳龙岗区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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