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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用吗?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借钱没打借条,只有一段微信对话;谈好的价格后来不认账,聊天框里却写得清清楚楚。很多人打官司时才想到把微信记录翻出来,又担心"这东西法院认不认"。答案是:认,但要看怎么用。本文按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采信规则梳理清楚。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律认可的证据吗?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即属于其中的"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不因为其产生于社交软件而降低地位。

二、什么样的微信记录容易被法院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落到实务上,就是三句话:完整、连贯、可溯源。只截几张对自己有利的图,往往适得其反;应当保留完整对话链条,能看出前后语境和对方身份。第九十四条还规定,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提交时怎样保住"原件"效力?

不少人以为截图不算数,其实不然。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也就是说,从本人手机上直接导出的打印件、录屏,都可以视为原件。稳妥做法是:当庭携带原始手机供核对,同时提交完整导出文件与纸质打印件,并对关键段落作标注。

四、对方不承认微信号是他的,怎么办?

这是最常见的抗辩。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0-18-2-006-001,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提供了处理思路: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同时法院向平台运营方调取了相关材料。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否认微信号所发信息系其本人所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平台调取的材料认定了事实。

由此可见,对方单纯否认并不够,法院会综合微信号绑定信息、头像昵称、转账记录、通话与聊天内容中的身份细节、其他证据佐证以及必要时向平台调取的资料来判断。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最好在聊天中明确对方身份,或辅以转账备注、合同、录音等形成证据链。

五、需要提醒的两点

第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孤证的证明力通常弱于能相互印证的证据组合。第二,涉及金额较大、权利义务复杂的事项,尽量补签书面协议;微信记录更适合作为履约过程中的补充与印证,而不是唯一的权利凭据。

微信记录虽可作为证据,但取证、固定与举证方式直接影响其证明力。在深圳龙岗区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尽早梳理证据链条,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协助完成证据固定与诉讼方案设计。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与证据实务,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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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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