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了,发包方以“验收未完成”“资金没到位”为由拖着不付款,是建筑行业最常见也最棘手的问题。承包人手里其实有一项法定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这项权利有严格的行使期限和范围,用不好就等于没有。
一、承包人能不能把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深度理解】行使路径是“先催告、后折价或拍卖”,催告是前置程序,要给发包人一个合理期限。例外情形同样要留意:按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能走这条路,承包人只能另行主张价款。
二、这项优先权“优先”到什么程度?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度理解】顺位上,它排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前,即便工程已抵押给银行,承包人仍可优先受偿。但范围有硬边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此列。承包人常把本金与利息一并主张,结果只有本金部分享有优先权。
三、行使期限是多久,从哪一天起算?
【法条原文】《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深度理解】十八个月是最长除斥期间,不因协商、催告而中断或延长。起算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结算完成时间或工程交付时间判断。谈判拖得越久,权利越可能过期。
四、法院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行使”?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裁判要旨指出: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该权利超过除斥期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度理解】这则案例放宽的是“行使方式”:不必等到单独提起诉讼,在执行程序中明确提出主张同样构成有效行使。但它没有放宽"期限"本身。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该项权利、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依《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不产生效力。还需说明的是,该案裁判时适用的是当时"六个月"的行使期限规定,现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已延长为最长十八个月,援引该案例时不应再按六个月理解。
五、承包人现在可以做些什么?
先把“应当付款之日”固定下来,结算书、验收记录、付款承诺书都是关键证据;再在协商的同时同步主张权利,书面催告函要留痕,必要时直接起诉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深圳龙岗区及周边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中,工程款金额大、主体多,行权时机往往决定最终能否收回款项。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办理建工案件时,通常在起诉阶段即同步主张该项权利。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