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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签约率不够,剩下的房屋会被政府征收吗?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到后期,最常卡住的是“最后几户”。已签约的业主等不起,未签约的则担心房子被强行处理。市场主体的合同谈判与政府行政征收在这一步发生衔接,边界在哪里很多人并不清楚。

一、深圳旧改的征收门槛是多少?

【法条原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0年12月30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深度理解】两个“百分之九十五”必须同时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缺一不可。该条第二款对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另有规定,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参照前款依法征收。需要区分的是,本条是项目后期对未签约房屋的“个别征收”门槛,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时的更新意愿门槛(一般为双四分之三、旧住宅区双百分之九十五、多地块另需同意更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八十)并非同一件事。

二、签约率达标,政府就能立刻征收吗?

【法条原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深度理解】调解是征收前的法定前置环节:先由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才进入政府调解,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换言之,签约率达标并不自动触发征收,中间还隔着协商与调解两道程序;而且第三十五条用的是“或者”,第三十六条用的是“均不低于”,后者门槛更高。

三、进入征收后,补偿怎么定、不服怎么办?

【法条原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补偿并非由市场主体说了算,而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分别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这两个决定不服,可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未签约业主最关键的救济窗口。另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未签约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在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该房屋的征收程序即行终止——也就是说,直到征收决定作出前,协商通道并未关闭。

四、会被直接强制搬迁吗?

【法条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度理解】强制搬迁只有一条路径:政府申请、法院裁定执行,行政机关不能自行组织强制搬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五十三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前还须先经过催告程序。

五、多数人同意了,少数人的利益怎么平衡?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46-001,案号(2020)沪0112民初36110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指出: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判断时应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深度理解】需说明:该案背景是小区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引发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与深圳城市更新中由政府实施的征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套用。它的参考价值在于司法看待“多数决与少数人权利”的一般思路——多数决有效不等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可被忽略,审查重点落在表决事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已充分协商。对未签约业主而言,最大的谈判窗口在调解阶段,进入征收决定程序后回旋余地明显变小。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处理深圳龙岗区城市更新争议时,通常建议在调解环节就明确诉求、固定证据。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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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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