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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肇事方没保险,抢救费该由谁先付?

日期:2026年09月2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在深圳龙岗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没买保险"并不少见:脱保未续、老旧车辆从未投保、借用车辆时车主与驾驶人都说不清投保状态。伤者送医后,最现实的问题不是责任怎么划,而是这笔抢救费由谁先掏。

一、抢救费的第一顺位责任人是谁?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深度理解】该条给出了清晰顺序: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抢救费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支付;未投保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换言之,"司机拿不出钱"不等于"没人付钱"。

二、保险和救助基金的垫付怎么启动?

【法条原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深度理解】两条垫付路径的启动,都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前提。因此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通知是关键一步。

三、这笔钱最终由谁买单?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深度理解】垫付解决的是"先救命",终局责任仍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的顺序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本应由交强险覆盖的限额部分并不因此消失,而转由投保义务人在限额内承担。

四、没买交强险的车主,责任怎么算?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374-003,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3)苏06民终3205号)。该案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明,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驾驶人李某负全责,伤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二者在限额内共同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车主与驾驶人共同赔偿十四万余元。

【深度理解】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即使肇事司机两手空空,只要车辆有登记车主且未投保,车主就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等于多提供一条可执行路径。

五、伤者家属应当怎么办?

【深度理解】第一,事故后立即报警并要求交警出具垫付通知,这是垫付的前提;第二,保留全部医疗费票据与用药清单,抢救阶段的票据最易缺失;第三,查清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与投保状态,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时一并列为索赔对象。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交强险限额、商业险条款与伤残鉴定时机,任一环节处理不当都可能影响获赔数额。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欢迎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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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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