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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超过LPR四倍,超出部分有效吗?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在深圳龙岗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最容易起争议的不是"借没借",而是"该还多少利息"。有人拿着月息三分的借条来咨询,也有人被催收高额逾期费后才来找律师。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设有上限,超过部分不受保护,但这不等于整张借条作废。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是多少?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深度理解】这就是常说的"四倍LPR"规则,该条第二款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有定义。LPR每月发布,上限不是固定数字;基准时点是"合同成立时",而非起诉时或逾期时,借条展期、续签的按最后一次达成合意的时间重新确定。超出上限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金与上限以内的利息照常保护。

二、借条上没写利息,事后还能要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深度理解】关键在"自然人之间"五个字。个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即视为无息;企业参与的借贷约定不明的,法院结合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酌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同样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予支持。想收利息,务必在借条上写清利率与计息方式。

三、"砍头息"怎么认定本金?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深度理解】借条写借到十万元、实际转账九万元,差额即为"砍头息",本金按九万元认定,利息也以九万元为基数。借款人应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到账为准。

四、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度理解】可以同时主张,但"打包封顶"。无论名目写成逾期利息、违约金还是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加总后仍不得突破四倍LPR,这也是借款人抗辩高息催收最有力的依据。

五、法院在真实案件中怎么判?

【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126-001,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洪某某典当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6090号民事判决)。该案中,典当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借款抵押合同,争议焦点为综合费及利息的上限应适用典当规则还是民间借贷规则,法院认定此类借款合同应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典当经营者不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综合费。

【深度理解】该案的要害是"实质重于形式":不管合同叫什么名字,实质是借贷就受四倍LPR约束,常见的"服务费""顾问费"叠加写法同样适用。

实务上,出借人应在借条中写清本金、利率与逾期责任,以银行转账交付并备注用途;借款人面对超上限催收,可先按上限核算应还金额并保留还款凭证。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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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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