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最让当事人措手不及的,是补偿还没谈妥房屋却被突然拆除,屋内财物来不及清点搬离。事后主张赔偿,双方往往都拿不出完整清单。这类纠纷的核心,往往不在“赔不赔”,而在“损失由谁举证、按什么标准赔”。
一、补偿没谈妥,房屋能不能被直接拆除?
【法条原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度理解】合法的强制搬迁只有一条通道:先作出补偿决定,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且被征收人仍不搬迁,再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组织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屋内物品损失,到底该由谁举证?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深度理解】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定例外。拆除前应当清点、登记、保全并制作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拆除方没做这些工作致使当事人无法举证屋内物品情况的,举证责任即倒置给拆除方。但倒置不等于照单全收:当事人仍须提供初步证据,主张的物品须符合生活常理、未超出市场价值。
三、赔偿金额按什么口径计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深度理解】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返还的,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违法强拆的赔偿不同于依法征收的补偿:后者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前者针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房屋灭失的赔偿金数额通常需借助评估确定。屋内物品、装修残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均可列入主张。
四、被强拆后,第一步该做什么?
【相关案例】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入库编号 2017-18-3-020-00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中,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拆除,被认定为违法;拆除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据此判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的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日常用品5万元获支持,而主张5万元的实木雕花床因超出市场正常价格,法院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酌定3万元。该案裁判时适用的是该条例修订前的第四十五条。
【深度理解】两点实操启示:一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现场拍照录像、报警记录、社区或物业证明、邻居证言、此前留存的房屋照片与购物记录,都可构成“初步证据”;二是宜先就强拆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再主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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