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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绕开中介自己成交,还要付中介费吗?

日期:2026年10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二手房交易里,看房确认书几乎是标配。中介带看两三次,买卖双方加上了微信,后面的事就容易脱轨。等中介反应过来,房本可能已经过户。中介费到底还该不该给,民法典编纂时专门加了一条来回答。

民法典第965条管的是什么?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过去这类纠纷只能靠合同里那句“禁止跳单”去打,格式条款本身有效与否还得先争一轮。现在法律直接把“接受服务—利用机会—绕开成交”写成了报酬请求权,中介不必再证明双方签过什么。

条文里“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是两回事。前者指房源信息本身,后者是撮合、议价、办手续这些活儿。

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往往就是“这个信息到底是不是他给的”。

什么样的操作会被认成跳单?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3-07-2-123-002(案号(2021)沪02民终3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认定时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中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判断。该案经过看房确认书确立独家中介地位后两天,委托人的母亲即通过另一家中介以明显偏低的佣金成交,法院认定构成跳单,并按中介已完成的劳务量酌定佣金2万元,对约定的4%比例与逾期利息均未支持。该案关联索引为民法典第965条(本案适用的是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

判决把构成要件拆成三层:中介合同已生效且已实际提供服务;委托人利用了这一家提供的机会;绕开这一家签了合同。表现形式不止一种,直接找卖方签、换一家报价更低的中介签、让亲属出面签,都在射程内。

赔偿额通常不会照搬合同约定。带看之外还做了议价、贷款、过户的,拿得多;只带看一次的,法院会往下调。

换一家便宜的中介,也算吗?

要看房源是否独家。卖方同时在多家挂牌,买方从公开渠道同样能查到这套房,他挑报价低、服务好的那家,不构成违约。指导案例1号(入库编号 2011-18-2-123-001,案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确立的就是这个判准,2024年入库的 2024-08-2-123-002(案号(2022)鲁02民终4730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重述了一遍:中介人提供的交易信息不属于独家享有时,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订立合同的不构成跳单,该案把一审的39900元改判为10000元。

反过来,这家中介是独家的,或者买方拿不出“我从别处也看到过”的证据,风险就不小。看房确认书里的关联人条款通常把配偶、父母、代理人都写进去,开庭时常听到的“房子是我母亲买的”这种抗辩,实务中基本挡不住。

中介最后没促成交易,还能收钱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促成合同成立,报酬才谈得上。后半句的必要费用容易被忽略——带看产生的交通、查询这类成本,有约定就可以按约定主张。签字前把这两项写清楚,比事后争执有用得多。

被起诉了,先看哪几样?

一是这家中介是否独家,二是首次带看的时间戳,三是成交价与实际支付的佣金比例。微信里的带看邀请、报价对话,时间戳比口头陈述管用。

这类案子在龙岗区法院走诉前调解的不少。深圳龙岗律师代理时常见的局面是,中介手里的证据只有看房确认书和几张截图,能核对的细节反而很多。真到调解桌上,按已完成的劳务折算,往往比争“跳没跳”更快落地。

如需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深圳市龙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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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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