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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还不上,股东个人什么时候要一起还?

日期:2026年10月2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有限责任公司这五个字,常被读成“公司欠的钱和老板无关”。这层隔离确实存在,但不是没有边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施行后,这条边界被摊开写成了一整条三个层次。

公司账和股东个人账混在一起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的抓手是财产能不能分开。货款进股东个人账户、公司替股东付家用、员工工资由个人卡代发、两套账一套人,这些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表现形态。

偶尔一次资金往来不够,要看的是持续性。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3-08-2-084-011(案号(2021)沪01民终726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该案为蔬菜供货欠款77万余元,股东把股权转让之后仍被判连带清偿,关联索引为公司法第2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

转让股权不等于金蝉脱壳,这层账只要被翻开,时间点早晚没那么重要。

横向混同的认定也不看工商登记上的持股比例,看的是控制关系与资金流向。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名下那几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股东名单不同,一样可能被当成一套人马。

几家关联公司互相倒腾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款管的是横向:同一个老板控制下的甲乙丙三家公司,先把业务转到乙,再把乙的资产转到丙,留甲在外面扛债。条文的处理方式是让被控制的各家公司对任一家的债务连带。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4-10-2-084-003(案号(2016)浙民终59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致使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关联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为预付货款2900万余元未获发货,审判期间适逢新旧公司法交替,关联索引明确写的是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23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另可参照入库编号 2023-08-2-084-006(案号(2020)豫01民终1615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两家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主要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被认定为人格高度混同,由并非合同相对方的那家公司连带清偿货款51万余元。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是反过来的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两款由债权人举证,这一款轮到股东自证。拿不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又拿不出审计意见的,基本没有其他辩解空间。

只有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通常不够。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份经审计的报告,就是股东手里最硬的东西。2023年修订把审计义务从原来的一人公司扩到所有公司,不少一人公司还按老习惯只做记账凭证,到了庭上才发现无据可交。

起诉之前,先把哪些材料攥在手里

工商内档(章程、股东会决议、年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与股东个人账户的往来比对、案涉交易的合同与发票,以及各家关联公司之间地址电话的高度重合线索。

金融机构流水不向个人开放。实务中的做法是在立案后一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或者在保全阶段顺带提出,一次性把账户清单拉全。

诉讼阶段一并起诉,和执行阶段另行申请追加,是两条不同的路。前者在同一个案子里把股东拉进来,证据一轮审完;后者要另立案号、另走一次听证,时间拉得更长。选哪条得看手上材料够不够——连最基本的账户比对都拿不出,先追加被告往往只是多交一笔诉讼费。

这步最容易被跳过。龙岗法院的立案窗口对“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这类诉请并不设限,真正卡住案子的是证据不到位——先把流水拉出来再谈要不要追加,顺序反了要多花一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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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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